可再生能源并网将出台国家标准
日前,《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在新能源发电收购方面的修订对于发电企业来说无疑是期待已久的福音。不同于此前规定的“电网公司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内容,修订草案提出,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专家认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不太会单纯维护发电企业或电网某一方的利益,其中最低收购额的设定有望充分考虑到电能质量达标的问题,甚至可能带动接下来可再生能源并网国家标准的制定和落实。
草案约束发电、输电双方责任
在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专家蔡国雄看来,此次《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对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规定是意料之中的,目前国外很多国家都对此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此前,风电并网矛盾凸显,内蒙古等地的风电场发电接入电网由于危及电网安全问题,一度被电网“拒收”,并网矛盾随着新能源规模的提高日益成为新能源发展的“绊脚石”。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可以理解为国家首次出面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输配电方面的矛盾。
内蒙古一家风电企业人士表示,未来风电将得益于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避免发出的清洁电源因电网薄弱、接入水平差而“送出无门”,甚至白白浪费的现象发生。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主任王仲颖对此次草案的修订表示支持,他预计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实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侧和输配电侧都将起到责任落实和权利保障作用,利于解除新能源并网产生的矛盾,利于新能源持续发展。
此前国家电网刚出台对于风电、太阳能发电的并网技术标准规定,表面看来,《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的相关提法可能与国家电网的做法有矛盾之处,此次草案规定很大程度上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充分实现并网提供了保障,而对电网公司提出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责任。
对此,蔡国雄表示,两者并不存在冲突,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已经存在,从央企的责任理解,电网公司有义务配合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利用做出贡献甚至牺牲,况且,此次法律草案一般不会提出具体的最低收购额度,因此在具体制定实施细则时,最低收购额度的确定还将多方听取意见。
出处:《 发布时间;2009-08-28 来源:中证网 》
日期: 2009/8/28